这个陈述,是否可以进一步觉察其适当性?因为了解到业力与宽恕联系在一起,而宽恕似乎会比业力更高。
在这里,似乎可以考虑耶稣的例子:
[17.20]…当这实体已经能够整合或综合所有的经验, 这实体开始向其他自我讲话, 并教导/学习它在过去岁月中觉得有价值的东西. 关于摧毁一个其他自我这件事上, 这实体的业力被免除了, 因它在人生的最后部分, 在[你们称为的]十字架上说“天父, 原谅他们, 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.”[1]在原谅中包含了行动之轮或[你们称之为]业力的止息[2].
再看一看上面仰天所引用的[2008-10-11]Q’uo通讯资料,对于业力法则的描述:
而宽恕工作显然也是要通过有意识的工作来进行的(但是这个有意识的、真正的宽恕肯定不是头脑的工作,我们所说的这个"头脑"更多是基于理性或教条的忍耐,而非基于爱的宽恕)。
因此,我个人认为,业力法则本身不是自由意志法则(或者说混淆法则)的变貌,但是当选择的意义被申明,则可以作为其反映之形式。业力/宽恕与自由意志法则的联系,可能在于选择有意识地积累业力(这将导致负面极化)或者真正的宽恕(这将导致正面极化),两种趋向都是可选的。
至于显意识与潜意识(或无意识)的联系,则或许可以考虑心智的蜕变那一张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