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个人有想任何东西的自由(think as we like),但这并不代表他想的是对的(如一加一等于三,狗和兔子杂交会生出桌子等);同样,一个人有做任何事的自由(do as we like,即我们的自由意志,但并不是第一变貌的自由意志),但并不代表这种自由是对的/实质的/有意义的。谁规定的对/有意义?我们的原初理解(primordial apprehension)规定的,或者说我们的本质(nature)规定的,我们的本质会有各种要求,只有沿着这些要求自由创造才有意义。而至于为什么会产生原初理解,Zubiri说原初理解是reality的一种actualization,还有其他的actualization,而reality又从何而来呢?只能说是无限套娃,所以这肯定不是终极真理,但是是符合我们本质的真理。这种自由意志必须符合的原初理解的要求即Zubiri说的evidence(即e-vidence,e即ex,vidence即seeing),即Hinton说的altruistic seeing。
说回我们的自由意志,在看不到我们的本性要求的必要性之前,我们所做的所有事,也不能说没有意义吧,在另一个层面的角度有他的意义,但是本身是没有意义的,即使有意义也是误打误撞有意义的。比如一些处于领导地位的个体作出决定,在短期甚至几十亿年里看起来有意义的事,都不算真正有意义,甚至在being层面有意义都只是体积表层的有意义,可能最后会引向虚无主义/虚空的虚空。只有reality层面的有意义才是真有意义。那有人看到这个reality层面的意义了吗?以密度等级为世界观的所有个体都没有,精神现象学那批个体也没有,基督教和耶和华看到了结果(constituted evidence),没有看到真正的constituting evidence。所以基督的自由意志比我们的更有意义,但仍不是最终符合本性的。我的这些结论是基于一些串起来的线索。